2007年12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本是受害人合伙骗保成被告人
弘法

    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白石王村村民王某本是位坠楼受伤的受害人,却与企业主程某合伙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16989元。12月21日,黄岩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程某的汽配有限公司的厂房二楼,不慎从过道上坠下,致腰椎骨折、左下肌骨折。王在受伤后,要求程赔偿医疗费用。为了骗取保险金,程向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谎报王某是在建造村综合楼时受伤,要求索赔保险金,并利用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出具虚假的村证明、劳动合同书等材料。王某明知程某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向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取保险金,仍同意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委托程办理理赔申请。2007年3月26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程某理赔保险金16989元。2007年5月21日,程将16989元保险金赔偿给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王某合伙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退还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